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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08-10-16 访问次数:

  1、制定《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
  (3)《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杭政[2008]1号)
  
  2、制定《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意义是什么?
  《余杭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进入了实质性的工作阶段,是政府关注民生的最好诠释。通过廉租住房的应保尽保实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3、什么是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针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一项住房保障。
  
  4、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目前保障范围已从最低收入家庭向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扩面,逐步改善该部分家庭的住房困难。
  
  5、廉租住房保障的种类有哪些?
  有货币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方式。
  租金减免指公房产权单位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减免,保障面积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货币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领取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的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价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6、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并最低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最高不高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物配租家庭2人及以下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在具体计算时须扣除申请家庭纳入核减范围的房产面积。
  
  7、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户口条件: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3年以上;
  收入条件:持有《余杭区低保家庭救助证》或《余杭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余杭区低收入家庭证明》;
  住房条件: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8、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在保障面积标准80%(含)以下并同意现有住房按规定转让给经租机构的。
  (2)、持有《救助证》的申请家庭;或持有《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孤寡老人、孤儿、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或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9、什么样的申请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租住公有住房且租金标准高于廉租住房租金的申请家庭可以申请。

  10、一户“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一户“申请家庭”一般根据《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中载明的家庭成员确定。
  
  11、哪些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申请人及其申请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都要纳入核定范围:
  (1)承租的公有住房;
  (2)已购买的房改房;
  (3)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农林场安置房、人才专用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拆迁面积或安置面积为准)等政策性住房;
  (4)家庭成员在农村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份额,以及农村多(高)层公寓购买面积; 
  (5)现有和3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与非住宅)。
  
  12、因婚姻状况变动涉及的房产面积怎样核定?
  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受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解困房、安居房、农林场安置房、人才专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面积按全部面积核定。
  除政策性住房以外的房产(含三年内已转让、赠与等),在产权证(或公证书)上明确属按份共有的,双方按各自份额核定面积;未明确或属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均按全部面积核定。
  
  13、配偶在婚前已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该家庭是否还可以申请?
  在已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超过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再申请,如未超过,自析产或房产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只能享受保障标准未足的部分,已超出三年的,在保障面积核定时可不核减。
  
  14、如何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
  (1)、区房改办在《城乡导报》等区内媒体上发布《受理公告》。
  (2)、申请家庭先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3)、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在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区民政局核发《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取得《救助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的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余杭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5)、申请家庭填写申请表,家庭成员在各自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村委)盖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
  (6)、社区在申请期限内接受申请登记,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示表》。
  (7)、社区在申请时间截止后将《公示表》送所属镇乡、街道、管委会盖章,并将盖章后的《公示表》在社区内予以公示。
  (8)、社区在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填写《举报登记表》,并通知被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
  (9)、社区在公示期截止后填写《公示汇总表》,将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送所属镇乡、街道、管委会。
  (10)、镇乡、街道、管委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不予盖章确认;经核实举报不确切的,在《申请表》上标注并予以盖章确认。确认后的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区房改办。
  (11)、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统一将申请表送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住房情况核查,房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将结果反馈区房改办。
  (12)、区房改办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社区退回其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再次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经审核异议成立的,通过社区退回其申请材料。
  (13)、区房改办在公示及核查结束后,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及相关保障事项。
  (14)、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在《城乡导报》等有关媒体上公布的时间到所在街道(社区)领取《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并对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行确认。
  (15)、区房改办通过街道(社区)向申请家庭发放《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通知书》、《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减免通知书》、《余杭区廉租住房摇号通知书》。
  (16)、申请家庭根据通知办理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补贴领取、租金减免等手续。
  
  15、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资料? 
  (1)、《申请表》;
  (2)、《救助证》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
  (3)、证件中载明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户口簿首页和家庭成员所在页)复印件;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孤儿或单人户无生活自理能力者,提供自身情况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无房产情况的证明。
  (7)、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提供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都需户籍所在地社区校验原件。
  
  16、廉租住房申请材料中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那些?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首页房屋(落户地址)产权证或租赁证和其他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的房产产权证或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
  (2)、配偶属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原为区外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口或原为农业户口的(包括农转非),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批地建房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地建房份额情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农村多高层公寓主管部门开具的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分配证明。

  17、明确保障方式后如何办理保障手续?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按规定确定保障方式后:
  (1)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制,轮到的家庭凭《资格证》等相关证明和经租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并按协议规定租住住房。如因房源数量不足未能获得配租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可凭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房屋租赁证明到区房改办办理货币补贴手续。
  (2)货币补贴的:凭持房管部门备案的有效房屋租赁证明和《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通知书》到区房改办办理租赁补贴手续。
  货币补贴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经租管理机构直接打入由经租机构为申请家庭专门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3)租金减免的:凭《资格证》和《余杭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减免通知书》到公房出租方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18、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标准均由区房改办会同区物价、区财政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一般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行核定,货币补贴标准一般以当地市场租金标准核定。
  
  19、持《救助证》和《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上有什么不同?
  (1)、货币补贴:持《低收入家庭证明》的申请家庭按持《救助证》家庭补贴金额标准的60%发放;
  (2)、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持《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家庭按持《救助证》家庭减免标准的60%执行。
  
  20、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哪些可以优先配租?
  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优先配租: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已满70周岁;
  (2)家庭成员中患有一至二级下肢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
  (3)家庭成员中患有一至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
  (4)家庭成员中患有一至二级视力残疾,并持有残疾证明。
  
  21、优先配租家庭如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如何处理?
  优先配租家庭的实物配租房源由房改办指定,如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与其他申请家庭共同进入实物配租轮候。
  
  22、实物配租时如房源少于申请家庭时如何处理?
  实物配租的房源少于申请家庭数量的,剩余家庭施行轮候制,轮候顺序号的产生由区房改办根据具体情况用摇号方式确定。未轮到的家庭,可以选择其他保障方式,也可以等待下一批次实物配租。
  
  23、如果申请家庭情况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之后发生了变化,将如何处理?
  (1)、申请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区房改办和民政局、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2)、申请家庭的《救助证》、《低收入家庭证明》、住房情况等分别由区民政局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审核。
  (3)、区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持有的《保障资格证》进行年审,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
  (4)、对仍符合廉租住房准入条件,但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如家庭人口数增加)的申请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其具体保障方式及标准。
  
  24、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申请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房改办有权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租金补贴: 
  (1)骗取保障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
  (5)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8)其他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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