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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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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申请执行周某返还财产一案,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周某应于2007年12月底前付款20000元。因周某未自动履行,本案于2008年1月10号进入执行程序。虽经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执行,但均未找到其本人,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08年5月14日凌晨5时许,余杭法院十余名执行干警再次上门执行。在二楼,周某的妻子见到执行干警,显得十分慌张,并以穿衣为由,快速返回卧室,数分钟后才开门。在执行干警的询问中,周妻回答周雄伟已数月未归,不知去向。 在执行干警出示并宣读了搜查令,正准备搜查时,其妻非常“配合”地从柜子里取出了钱包,交出现金数千元。这时,眼尖的一名执行干警发现床头柜上有一包烟,其称该烟不是其丈夫的,随后竟反问执行干警难道只有丈夫才可以带回家。 其反常举动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经过仔细地搜查,执行干警在衣柜门里发现了卫生间,并找到了正躲在淋浴房里的周某。 被拘传到庭的周某在执行干警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打电话通知家人付清了全部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共40000余元。 考虑到被执行人积极联系家人履行了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检讨,余杭法院对其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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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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